别侥幸!这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编者按:
(资料图片)
2023年9月9日是第9个“全国拒绝酒驾日”,为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酒驾的危害,科普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酒驾上高速,还拒查?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底,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深圳市龙华区出发,途经G15沈海高速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宝田四路时,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事故。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周某拒绝配合检测。经依法抽取血样,被告人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2.59mg/100ml。该事故由被告人周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造成事故赔偿、途经高速、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1、酒驾与醉驾的认定、处罚标准
经血液检测酒精度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车,一般情况下饮用一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即可达到该标准。酒后驾车属行政违法行为,通常会被交警部门处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或行政拘留。
经血液检测酒精度大于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外,还会被交警部门吊销驾照,五年禁驾。如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会构成更加严重的交通肇事犯罪。
2、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高速公路,且被交警查获后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均属需从重处罚的情节。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未赔偿或逃离现场、逃避或拒绝公安机关检查、有犯罪前科或酒后驾车行政处罚记录、驾车途经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等。
案例二:别把摩托车不当车!这样做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某日,宝安交警大队接警称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路发生一起摩托车倒地事故需处理。处警民警到场发现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路行驶时,与临时停放在该处的另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梁某受伤。经现场对被告人梁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经依法抽取血样鉴定酒精含量为185.31mg/100ml。该事故经宝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负全部责任。
经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未赔偿、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近来,二轮摩托车逐渐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因此,如二轮摩托车的车速、马力等相关参数达到国家技术标准的,经鉴定也属于机动车。醉酒后驾驶上述车辆,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车主将车辆出借给这类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哦!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某日19时,被告人杨某、高某与朋友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商场聚餐,期间二人均有饮酒。聚餐结束后,被告人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实际使用人为高某),搭载被告人高某等人从上述地点出发,途经深圳市滨海大道、广深沿江高速至沿江高速西乡南收费站出口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交警查获。被告人高某作为小型轿车的同车人及车辆实际使用人,其在明知驾驶人杨某有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杨某驾驶。执勤交警现场对被告人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75mg/100mL。
经审理,被告人杨某、高某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均具有途经高速公路、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然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为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明知驾驶员已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出借给醉酒人员驾驶的行为。
案例四:当心了!酒后可不能在社会停车场驾驶车辆!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商场停车场内行驶时,车头与墙体发生碰撞,导致墙体倒塌与消防栓、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压,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墙体、消防栓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2时36分,公安机关将王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0.31mg/100ml。经宝安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目前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经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事故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最基本的特性是它的“公共性”,因此,社会停车场、允许外来车辆进入的小区停车场,公众可进出的广场等均属于道路。醉酒后在上述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明明叫了代驾,为何还构成危险驾驶罪?警惕这种侥幸!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某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饮酒后在某商场门口叫了代驾,代驾章某驾驶机动车载郭某回宝安区某花园住处。当日23时许,郭某要求章某将车停在小区出入口处。郭某待章某下车后,自行坐上驾驶位,驾驶该机动车行驶进入某花园小区,后碰撞到小区内绿化带,保安员发现后报警。执勤民警随即对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6.18mg/100ml。
经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行为人虽然在饮酒后有叫代驾驾驶车辆,但在小区门口要求代驾下车,自行驾车进入小区停车,仍然属于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同理,要求代驾在餐厅、饭店停车场出口路边等候,自行将车开出交给代驾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酒驾肇事后企图掩饰又饮酒,错上加错!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某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与宝田二路交汇处路段时,其车车头与童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童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童某拨打报警电话。马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民警到达前,从车尾箱拿出一瓶红酒继续饮酒,并要求童某用手机现场录像。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马某再次当着民警的面饮酒,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后带被告人马某到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结果为204.47mg/100ml。
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童某不负事故责任,目前事故已赔偿完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事故赔偿谅解、逃避检查、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本案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饮酒,不但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以其最后的酒精检测结果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案例七:睡醒≠酒醒,“隔夜酒驾”也定罪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韩某与朋友饮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后在其车上休息。2022年11月12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驾驶其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行至深圳市宝安区广深公路北往南机场南路路段时,与路中铁质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导致受损护栏又与被害人林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隔离栏受损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随即到场将被告人韩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韩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韩某血液含有乙醇,含量为150.9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被告人韩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22年11月19日赔偿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500元,林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经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隔夜醉驾案件认定为犯罪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前夜饮酒量过大,当晚休息时间不长,行为人驾车时状态不佳,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醉驾的故意,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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